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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5-02 10:59:3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

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职能,规范流通领域缺陷商品的认定工作,强化商品的安全监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43号)的规定,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并依据以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我局20152016年度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予以对照,认定其中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公布。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二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本局及所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联系人:赵炎,电话:020-85587009,传真:020-85587175,电子邮箱:xbc2410@sina.com

 

附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并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

      2017年第1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47
 

附件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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